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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
  第六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考试报名、发放准考证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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