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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移民通过初次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给予100-9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政策。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要按照向库区重点区县、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的要求,切块包干到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优先支持具有较强就业带动力的产业项目。凡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其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应按规定达到一定比例。

  (三)金融支持政策。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应制定出台相应融资担保政策,对吸纳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不同情况,为其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

  (四)培训资助政策。对三峡库区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给予资助。对参加3-6个月职业资格培训的实行免费培训并实施3个月内指导性就业,每人每月资助300元。对接受安置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

  四、加强移民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促进移民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区县长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明确分管副区县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移民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日常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移民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维护移民工的合法权利;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移民就业转移工作,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教委在做好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的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地税、国税、工商、公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促进移民就业的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税费减免和返还、户政服务管理等政策;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完善库区统计体系和动态指标考核体系的同时,应对库区城镇调查就业率、移民就业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抽样调查。

  (二)落实专项经费。从2006年起,要从市级财政性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城镇移民扶助资金中安排三峡移民就业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移民劳动力就业。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也要根据移民就业工作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确保移民就业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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