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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普遍提高移民职业技能的目标,拟订完善“十一五”期间移民劳动力就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力争在5年内有就业能力的每户移民家庭至少有1人能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整合移民、劳动、农业、扶贫、教育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骨干示范职业学校,认真落实三峡库区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切实做好45岁以下未接受中职教育的城乡移民劳动力3-6个月的职业资格培训,从不同层面、不同岗位开展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

  (四)建立完善移民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建立机制健全、运转规范、服务完善的公益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移民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省市和主城区结对帮扶库区的优势,大力开展移民劳务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到库区招聘,扩大输出规模,拓展就业渠道。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移民工户政管理、土地流转、子女入学、劳动维权服务等工作。

  三、认真落实移民就业扶持政策

  (一)移民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1.鼓励移民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城镇移民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1)在税收减免方面: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移民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3)岗位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4)重点企业贴息: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库区移民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在区县就业再就业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市级重点企业。对纳入当年市重点企业的,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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