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暂行)
(冀政[2006]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对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继续推进和完善,按照当地规定的覆盖范围将尚未参加的单位尽快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保为重点,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保持参保人数净增长6%以上,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凡是雇佣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16%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4%的费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8%的规模,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4%为个人缴纳,4%为单位缴费划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继续务农的,根据本人意愿,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采取退保一次性结清、继续保留或转移的办法处理。退保时一次性结清的,结清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回乡继续务农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除转移个人账户外,另按农民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的4%转移,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