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管理。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加强劳务队长培训和资格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队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要坚决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继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要求,推行《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应尽快全面实施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支付担保应提供金融担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对担保函一并进行备案。
(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开发商、建筑业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建立对违规拖欠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列为重点监督单位,对不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和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在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企业的贷款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存在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
五、建立全市清欠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市建委作为全市防止产生新拖欠问题的主管部门,设立全市拖欠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公布举报电话,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市建设、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贻误清欠工作和不认真履行清欠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也要共同为解决拖欠问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