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在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必须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监督指导,开户行应每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运行情况。
(二)劳务用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退场日期、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实际完成工作量、应付劳动报酬等内容。企业按月和季度结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农民工办理签收手续。工资支付表由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存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销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按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隐瞒事实真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和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颁布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50号)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件。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时、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包工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对违法违规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