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我市提前完成了清理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两大任务。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
(一)发展改革及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市或区县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减少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