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意见
省政府决定对存在教育经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的县(市、区)政府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一)对其中获得“教育强县”称号的眉县、韩城市、三原县、武功县和西乡县予以书面警告,责成省教育厅组织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撤消其称号。取消通报中所点名的县(市、区)2006年度、2007年度考核评为先进、申报“教育强县”等有关教育评优资格。生均公用经费不达标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未足额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县(市、区),2006年、2007年不得申报有关教育援助等项目。
(二)挪用2005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区),年内必须足额补拨到位。乡镇教育机构挤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学校违反规定统一订购非指定目录的地方教材和辅导资料以及违规向学生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搭伙费、考试费的问题,由有关设区市政府予以处理,今年年底如数返还挤占经费和违规收费,并给予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校长行政处分。今后,对发生学校违规收费和违规订购教辅资料的县(市、区),要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撤销相关校长的职务。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向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分别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对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扣减其教育专项资金。对审计和督导检查中发现教育经费不到位问题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向省委组织部书面通报,作为考核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生均公用经费零预算的15个县(市、区)和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平衡财政的34县(市、区),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地位。2007年,国家将对我省的“两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各市、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各项教育经费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经费保障,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省上将继续完善和健全教育经费督查长效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推进我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