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因进城就业农牧民居住地教育资源短缺,学校生源过多,班额过大,无法容纳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的学校(学区),要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解决,保证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的就学权利。各中小学校对本学校能够接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歧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到乡镇就业的农牧民其子女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学校按程序审定、公示后,免收学杂费(包括原杂费、上机费、取暖费),只代收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作业本费、住宿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到县城就业的农牧民其子女在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城镇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对困难家庭的学生,依据原地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经学校按程序审定、公示后,免收学杂费(包括原杂费、上机费、取暖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区减免进城就业农牧民家庭贫困子女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第七条 对不按就近入学原则或未按分配计划入学而自行择校的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在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免收上机费、取暖费),代收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作业本费、住宿费后,不得再向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中小学校对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与当地学生统一报名,简化入学手续,在教育教学、奖励、评优评先、入团入队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单独编班,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的民办学校统一纳入管理范畴,并在教育教学、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申办以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为主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坚持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放宽审批限制,同时要加强管理、指导、支持并规范其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 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增加经费投入,重点解决校舍、课桌凳、教学仪器不足等问题,促进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各校接收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