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为保障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
义务教育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就业务工农牧民子女系指父母或其监护人(以下同)为农牧业户口,在流入地行政区域内务工就业,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的条件:
(一)持有家长原籍农牧民户口簿和原籍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二)父母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
(三)有在现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租房或购房协议;
(四)父母具有流入地相关单位、企业或其他用工单位就业卡,或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流动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五)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非起始年级的学生还应提供原籍学校的学籍证明或转学证明。
第四条 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其居住实际,原则上实行就近入学。入学时须如实填写《青海省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业登记表》(表附后)。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新学年开学后两月内将辖区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的情况统计后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