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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第一级:大城市(中心城市)。即西宁市,到2010年主城区人口控制在110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00.3平方公里。
  第二级:中等城市(次中心城市)。即格尔木市,逐步扩大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争取在“十一五”期间迈入中等城市行列。
  第三级:小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德令哈市和“十一五”期间经发展可能具备设市条件的各州(地)政府所在地城镇及东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乐都、循化、贵德等县城。
  第四级:县城(行委)驻地镇。包括大通、湟源、湟中、民和、互助、化隆、同德、贵南、兴海、门源、祁连、刚察、都兰、乌兰、天峻、尖扎、河南、泽库、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玛多、久治、甘德、班玛、达日县城和大柴旦、花土沟、冷湖行委等城镇。
  第五级:一般镇。为县域内重要的交通、经济、资源开发和旅游商贸城镇。它们对广大农村牧区及矿业开发具有明显的服务职能,同时又是地域上较大的居民点。

  城镇等级结构规划详见表3。

  四、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节约土地
  根据不同地区建设用地现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十一五”时期不同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下列指标:
  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根据《西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98㎡/人。海东地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118㎡/人,规划西宁市和海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分别按照98㎡/人和110㎡/人控制。
  海西州: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315㎡/人。考虑到海西州是工矿区,建设用地占用相对较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到260㎡/人左右。
  海北州: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249㎡/人。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到220㎡/人左右。
  海南州: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249㎡/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到220㎡/人左右。
  黄南州: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386㎡/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到300㎡/人左右。
  玉树州: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245㎡/人,规划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调整到220㎡/人左右。
  果洛州: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高达621㎡/人,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到400㎡/人。
  根据规划确定的不同地区城镇人口规模和制定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十一五”末我省各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如表4。

  五、完善城镇体系建设的重点

  (一)继续加大对西宁的支持,充分发挥西宁大城市的作用

  要进一步强化西宁作为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西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的地位,加快发展主导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扩展城市规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商业、服务业水平,提高国内外知名度,为发展成为青藏高原综合性特大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支撑、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注重以西宁为中心圈层结构中与西宁联系十分紧密的城镇发展,承接产业转移,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分工。

  (二)扩大格尔木、德令哈市规模,提升工业基地和次中心城市的地位

  格尔木市要充分发挥作为青海资源开发利用基地和联系西藏、新疆、甘肃的青藏高原内陆交通枢纽城市的特殊战略地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资源开发步伐,加快发展盐湖化工和油气化工,增强经济实力,扩大城市规模。德令哈市要以加快发展碱业为重点,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壮大城市规模,争取尽早步入中等城市等级结构。

  (三)培育发展小城市,为完善城镇体系奠定基础

  积极培育和促进基础好、潜力大、辐射面广,经进一步发展可具备设市条件的乐都、贵德、共和、玉树、大通等县城和州府加快发展,为设市奠定基础。

  (四)发展独具特色的小城镇

  发展小城镇要以条件相对较好的州府、县城所在地城镇为重点,实行鼓励牧民到小城镇定居的政策。推动小城镇发展。在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道沿线、旅游基地、商品集散地以及与邻省交界区择优建设一些规模不大、独具特色的小城镇。

  (五)建设西宁──兰州城镇轴,完善省域城镇体系结构

  西宁──平安──乐都──民和──兰州城镇轴的雏形已经形成。要充分发挥兰(州)──西(宁)高速公路的作用,改善各小城镇的投资条件,激发兰──西城镇轴的发展活力,将东部城镇主轴线逐步向西扩展。同时,要以旅游资源、水电资源开发为依托,加快黄河经济带城镇的发展。

第四章 实施城镇体系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一、发展经济,强化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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