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2006]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3日
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