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它费用。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的土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的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市农委。协助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请各级法院及时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二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协助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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