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殊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十六)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部门:市财政局。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临时性农民工聚居地,如建筑工地等,要加强监管,使其符合我市的卫生条件。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地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