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以“保大病、保当期”为原则,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建立贫困农民工孕产妇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其能够住院分娩。鼓励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十二)逐步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在城镇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执行政府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贯彻《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社保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我市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要清理、废止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协助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