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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同一岗位不允许重复试用,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六)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市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七)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等相关内容。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流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用工单位对接,定期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洽谈会。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并逐渐向乡(镇)、村延伸。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范家庭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落实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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