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完善农民工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生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二)清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排查,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部门: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
(三)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采掘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5%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