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民缴费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区为统筹单位,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试点启动前的各项筹备工作,要在2006年12月1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派出或委托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要将筹资工作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边宣传动员边缴费,正确引导农民参合。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晓率和参合率。参合农民缴费工作要在2007年2月15日前全部结束。
四、全市实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7年在全市各县(市)、区实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即采取《意见》中“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的补偿模式与“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二”的补偿方案。针对农村部分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参合难度大的实际,注意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形式,重点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对设有乡(镇)的城区参合农民,省财政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3元标准补助,对其中农业人口数量较大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城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少于每人每年27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总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城区可适度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