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关于2007年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在全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城区和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我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2007年2月1日全面正式启动。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各城区要尽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科学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即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5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原则上不少于7人,最多不超过12人。人员编制可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办公用房和配备计算机等设备,保证工作需要。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相关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任务,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