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充分利用卫生项目、卫生扶贫、社会捐赠等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综合配套建设。
3.推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搞好公共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并确保足额到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和申请补助流程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
4.实行会计委派或会计中心制度,加强卫生院财务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建立会计中心或向卫生院委派会计,对各卫生院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卫生院的收支行为。要加强对卫生院会计中心或委派会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
5.建立农村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由镇(乡)卫生院组成药品集中询价采购联合体,区县(自治县、市)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实行集中询价采购。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免费代购药品。集中询价采购药品价格根据国家规定加成率顺加作价。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使药品价格公开透明。
6.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补助,促进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原则上按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给予公共卫生工作补助。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发放公共卫生补助。
7.深化卫生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院长公开招聘、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推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杜绝单纯按经营收入提成的职工个人收入分配做法。
8.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三个一点”的办法统筹资金,逐步建立卫生院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卫生员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实行集中支付。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推进农村卫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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