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黔江农村卫生事业改革经验的通知
(渝办发〔2006〕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黔江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事业综合改革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市的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之路,卫生部称誉为“黔江经验”。黔江经验是我市多年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深化农村卫生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成果。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推动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推广黔江农村卫生事业改革经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黔江农村卫生事业改革的主要经验及成效
(一)坚持政府主导,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黔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卫生事业中的领导和主导作用,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保障了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适应需求、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设置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构建了布局合理,功能适宜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三)多方筹资,综合配套,加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一是除区财政加大农村卫生补助经费外,还多方筹集上级补助资金、农村卫生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民族资金等用于农村卫生建设。二是采取“统一规划、资金打捆、分步实施、一步到位”的办法,对卫生院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基本医疗设备进行综合配套建设。三是采取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村医出资、政府补助、产权归公、逐年折旧、离任还款”等多种方式,按照规范化村卫生室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