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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交付买方。

  第五十四条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代征税款。

第八章 查验、过户、备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五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车辆所有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原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五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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