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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随车文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申报纳税。

第五章 二手车经纪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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