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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 二手车拍卖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三)有主营业务拍卖师;

  (四)有主营业务评估师;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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