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和商务部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市工商局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所在地“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意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市工商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