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在自治区境内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七)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规范管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实行装修产品市场准入、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危害严重的有毒有害装修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和竣工结算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定额,及时进行结算,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八)加强工程风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保修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增设工程质量、意外伤害、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扩大担保、保险的覆盖面。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科学规划和指导建筑业发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本地区建筑业加快改革与发展工作,定点联系本地区重点建筑业企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和服务,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研究和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