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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由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六、加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工作。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各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由建设工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投标企业资质级别。凡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对参加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筑业企业,应适当予以照顾。禁止业主自行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级别,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业主、招投标中介机构、承包企业相互串通,形成人为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预防和严肃查处违规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商业贿赂、失信违约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行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自治区内建筑市场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制度。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参加自治区内工程招投标时,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资质备案登记证书,并在中标后开工前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到指定机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区内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统一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消除监管中的盲区和死角,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质量检测认证、建筑业企业安全评价咨询机构等各类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机制,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以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为重点,继续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提高建筑产品的优良品率。对在自治区境内近3年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奖项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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