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筑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外市场开拓的组织引导,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开拓区外市场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对以拓展区外市场为主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扶持。
五、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一)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企业化管理。逐步取消无序零散用工的做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治区内劳务队伍。力争使区内劳务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支持建筑劳务输出量大的地区和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内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地域经济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和扶持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和企业搞好对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供需关系。各建筑劳务基地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劳务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鼓励建筑劳务队伍向成建制企业化发展。简化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要将定期受理改为随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决定。适当放宽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对初次申报3项以下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放宽至资质标准规定的60%,要求企业在以后的2年内达到标准要求。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通过剥离改制、重新整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工投资入股兴办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将零散建筑劳务人员纳入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三)推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制度。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四)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利用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五)落实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对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劳务收入营业税的重复征收。2008年年底前,对劳务分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