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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工作重点
  1.加快建筑产业向其他产业的拓展与融合。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等企业联合重组,发展一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尽快形成功能齐全、覆盖多种专业的建筑承包商结构体系;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发展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向房地产、新型建材、制造业、服务业、物流、能源等行业拓展,加速产业融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竞争能力。
  2.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区外大型知名企业(集团)收购、兼并或参股区内建筑业企业,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区外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规模扩张与内引外联,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对于合并重组的建筑业企业和区外大型企业在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治区将在资质升级、增项和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予以扶持。到2010年,全区力争拥有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3家以上,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50家以上。
  3.扩大市场空间。在巩固和提高自治区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以京津、东北、西部地区为重点,拓展区外建筑市场;依托国内外大承包商,以劳务合作和工程分包为突破口,以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拓海外市场。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就近和便利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区内建筑业企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区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抓大扶强,对于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社会诚信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要在资质、融资、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扶持。
  4.加快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劳务分包市场,选择培育重点建筑劳务基地,鼓励支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提高劳务队伍素质。
  5.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清理拖欠工程款,健全和落实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一)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区内国有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改革政策规定。区内尚未完成改制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矿、林业等行业的建筑业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配合,负责对区内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到2008年年底完成全区建筑业企业改制。引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建筑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化的股份制建筑业企业。今后,自治区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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