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不是“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租用储存仓库的,应该与仓库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三份)、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