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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不是“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租用储存仓库的,应该与仓库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三份)、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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