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2006)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要保证前期工作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充足的经费,努力做到项目开发、储备和运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开工建设一批、报批一批、储备一批。除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尽量予以简化,对条件具备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对于工程建设方案简单、技术成熟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为一阶段审批。对于不涉及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公路项目,完成有关前置审批后,可由各盟市自行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问题要追究主要当事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稽查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规费征缴和使用管理。现有公路规费的征收和使用要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堵塞漏洞、强化征管,把应收规费足额征缴入户。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试行和推进管养分开等制度创新,提高规费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加大对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的投入,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建设环境
  (一)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根据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进度,申请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租用费。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并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经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对可复垦的土地,建设单位实行先复垦后缴费;复垦不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复垦费。
  (三)公路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要以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依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各项费用必须足额和及时支付。占用耕地,必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公路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且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同意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公路建设需征占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及草牧场,要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占用林地和草场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予以减免,无法减免的部分,按有关法规的下限收取,其中,公路建设中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可优先用于公路两侧绿化和植被恢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