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实施《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06]6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这是我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为民,依法治省,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条例》的实施工作
修正后的
《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贯彻《
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机制,建立健全了编制立法计划、法规草案起草、法规审议和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等制度和程序,明确了立法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对于我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是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扎扎实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二、认真做好年度立法计划的报送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