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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建制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三)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实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省审计机关要指导、协调好省直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内部审计要积极配合省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财政拨款建设工程中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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