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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6]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审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中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超过50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省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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