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密切配合文化、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集中治理好学校周边环境和净化校园文化环境。
4.要与宣传和各新闻媒体一道,积极营造创建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四)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责任,要联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逾期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取缔,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五)认真落实学校事故报告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的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学校发生重大事故瞒报、缓报或者谎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成立市教育系统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建和谐校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工作方案,对我市教育系统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创建和谐校园专项行动进行部署。联络员名单于12月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中心西区C2085室,联系人:肖伟峰,联系电话:82105636,传真:82105662)。
(二)行动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6年12月1日-31日)。
1.12月中旬,市、区教育局要组织所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开展一次响应全国百名校长《让我们的校园充满爱》倡议书活动,与所有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重新确认和签订2007年度学校安全责任书,并总结2006年度学校安全工作,部署2007年度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