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执政为民为宗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构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大病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居住在县内并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均为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标准为,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500元;医疗费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1000元;医疗费用超出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费用救助2000元,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出具的救助凭证必须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本县内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药费单据。指定医院包括县医院、中医院、县二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经本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