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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后需返乡的,必须按照其本人户口所在地遣返,不得任意遣返;属本县的应及时护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及家属认领;属省内的应护送到所属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属跨省的应护送到省救助管理中心,再向异地民政部门及亲属联系将其领回。
  第八条 确认为境外流浪乞讨人员,并实施救助后,移交县边防部门。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既不享受城乡低保,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十条 确认为境外流浪乞讨人员流乞到境内的人员。
  第十一条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对受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人生观宣传和教育,并对其制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保证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的身体健康、卫生防疫,对突发急病、有传染病的要及时治疗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保持受助人员宿舍和活动区的清洁卫生,满足基本健康需要。
  第十四条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男性与女性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人员经救助后,具备返乡条件的应按第七条规定及时给予遣返。
  第十六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及行动不便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县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来人接回或护送。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路口设救助点引导求助,开展固定救助与流动救助相结合的求助方式,成立救助劝导流动救助小组。街道、路口、社区、医院、客运站、边境线及繁华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标明救助管理站地址、电话号码及救助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依法打击“指示、教唆、幕后操纵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的不法分子,维护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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