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指通过政策规定,对城镇、农村及外地流入我县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第三条 受助人员得到救助后,应对其生活、医疗、教育、宣传、返乡等提供保障,保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四条 贯彻执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社区、派出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
第六条 对暂时确认不了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先救助后确定身份;对危重病人应先救治后确认身份,再与县救助管理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