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职责以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理决定方面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程序、条件、申报材料、时限、结果;
2、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程序、依据、结果;
3、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征询人大、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或将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尚未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对其依法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进行整理,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务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主要办公地点、公众密集地的政务公开厅和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