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细则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政务公开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行政机关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项目及其落实情况;
3、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救灾、扶贫、优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以及实施情况;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以及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等情况;
7、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情况;
10、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立项、投入、验收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和工程进展的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及其监督情况;
3、行政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情况;
4、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