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本条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全市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政务公开。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是本机关或者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本行政机关指定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二)受理政务公开申请;
(三)收集、整理、保管、更新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