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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推进老龄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制订《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基本成就
  《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老龄委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十五期间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地老龄工作机构普遍得到了理顺和加强。社会各界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意识明显提高。老年维权工作和老年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省人大颁布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法》,部分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了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在乘车、参观、旅游等方面得到了优先、优惠、优待等照顾。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有80万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80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70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老年社会救助不断加强。全省百岁以上老人、“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和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得到了不同形式、不同标准的救助、补助和补贴,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引深。全省有325万人参加医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了“老有所医”,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始试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在试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断完善。通过政府投资、星光计划投入和资源共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大幅度增加,形成设施多样化、功能系统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一定发挥。“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为推进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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