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为加强全省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推进信息网络化基础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凡依法成立、变更或注销、撤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当从组织机构被批准成立、变更,或者注销、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变更或注销等手续。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各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后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无年检标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同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验确认民政部门给予民间组织当年的年度检查记录后方可对该组织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
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民间组织依法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记录组织机构代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凭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代码证书;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定期将代码新申办、变更、注销的民间组织数据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区新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的民间组织的相关信息数据提供给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供其进行数据核查、比对。数据交换时间由各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商议决定。
六、对逾期不换证、年检的民间组织,将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停止使用该代码证。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