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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房改(2006)3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
  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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