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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渝府令第199号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鸿举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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