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6〕26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
《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30号)并予公布。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商品林业发展,规范人工商品林经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工商品林的确定以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为依据,并经权利人认可后,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绘图造册登记。
第三条 人工商品林管理遵从市场需求、依法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界定为人工商品林的林分没有进行林权登记的,必须及时申请林权登记,并依法申领林权证。
第五条 人工商品林管护由权利人自行负责。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人工商品林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
人工商品林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等自然灾害,人工商品林权利人应积极采取扑救、除治等措施。
第七条 采伐人工商品林的方式必须符合《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坡度在25-35度的人工商品林,连片皆伐的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超过35度的人工商品林,严禁实施皆伐。
第八条 人工商品林权利人申请采伐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