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计划生育企业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企业员工申请再生育情况;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政策外生育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纪律处理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要创造条件将员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网。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册两卡”,即育龄职工花名册、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生殖健康服务卡。各企业应根据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在每月的3-5日报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和数据。
(十)建立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各企业应经常性地在本企业职工中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高生殖健康水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企业应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系、配合,组织本企业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孕情、环情、病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企业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各类企业都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并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企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人员规模进行,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人;1000-10000人之间的,应配备2-5人;10000人以上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企业对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高于上述标准。已经设立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或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不能削弱,不得借企业改制之名随意撤并计生机构,要保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
《条例》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的规定,落实本企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即按实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6元的补贴,由所在企业随工资渠道按月发放。对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参照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