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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上述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保险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种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安排重新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持。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含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七)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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