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应通过领导包干,签订合同,定期查访,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等形式搞好跟踪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各类企业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类在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六)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
《条例》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
《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4.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5.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