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全面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和“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
《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五)明确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属地管理,又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各类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央直属和外地驻晋的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内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